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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印發(fā)《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yè)》(DB36 1101.1-2019)。詳情如下:
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yè)
1 范圍
本部分規(guī)定了印刷行業(yè)生產企業(yè)或生產設施的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限值、生產工藝和管理要求、監(jiān)測與監(jiān)督實施要求。
本部分適用于現有印刷企業(yè)的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擴、改建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環(huán)境保護工程設計、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 取樣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tài)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 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 揮發(fā)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jiān)測技術導則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xù)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xù)監(jiān)測系統(tǒng)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jiān)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guī)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jiān)測技術規(guī)范
HJ 583 環(huán)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 環(huán)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604 環(huán)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44 環(huán)境空氣 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fā)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huán)境空氣 揮發(fā)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1012 環(huán)境空氣和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便攜式監(jiān)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印刷業(yè) printing industry
使用模擬或數字的圖像載體將呈色劑/色料(如油墨)轉移到承印物上生產印刷品的行業(yè)。
3.2揮發(fā)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yè)特征和環(huán)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fā)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3總揮發(fā)性有機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規(guī)定的監(jiān)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到VOCs物質的總量,以單項VOCs物質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VOCs物質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3.4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按照規(guī)定的監(jiān)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
3.5印刷油墨 printing ink
用于印刷過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質,主要由連接料、顏料、溶劑、助劑等組成。
3.6水基印刷油墨 water-based printing ink
由水基連接料組成的印刷油墨。
3.7溶劑基印刷油墨 solvent-based printing ink
由溶劑基連接料組成的印刷油墨。
3.8平版印刷 planographic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與非圖文部分幾乎處于同一個平面的印刷方式。
3.9凹版印刷 recess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低于非圖文部分的印刷方式。
3.10凸版印刷 relief printing
印版的圖文部分高于非圖文部分的印刷方式,包括柔性版印刷和樹脂版印刷。
3.11即用狀態(tài) stand-by condition
原料產品已調配好即可用于生產的狀態(tài)。
3.12標準狀態(tài) standard state
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tài),本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tài)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13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14排氣筒高度 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15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guī)則排放。
3.16無組織排放監(jiān)控點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jiān)測點。
3.17無組織排放監(jiān)控點濃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標準狀態(tài)下無組織排放監(jiān)控點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
3.18廠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產企業(yè)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19現有企業(yè)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yè)或生產設施。
3.20新建企業(yè) new facility
本文件實施之日起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擴、改建的企業(yè)或生產設施。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揮發(fā)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yè)自2020年3月1日起執(zhí)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yè)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zhí)行表1的排放限值。
4.2 揮發(fā)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現有企業(yè)自2020年3月1日起執(zhí)行表2的排放限值,新建企業(yè)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執(zhí)行表2的排放限值。
4.3 排氣筒高度要求
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慮或有特殊工藝要求的除外),具體高度以及與周圍建筑物的相對高度應根據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
5 生產工藝與管理要求
5.1 印刷生產過程中所有涉及VOCs產生的環(huán)節(jié),均應有負壓收集系統(tǒng),將產生的VOCs通過局部或整體集氣系統(tǒng)導入VOCs處理設施或排放管道,達標排放;集氣系統(tǒng)和VOCs處理設施應先于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啟動,并同步運行,滯后關閉。
5.2 油墨、清洗劑、潤版液、膠粘劑、有機溶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在儲存和輸送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fā)。
5.3 建立并實施廠內潤版液統(tǒng)一配給系統(tǒng),集中配制,安裝潤版液過濾回收系統(tǒng)。
5.4 廢油墨、廢棄吸附過濾材料、沾有油墨或溶劑的棉紗/抹布、廢棄容器等廢棄物應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內,定期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并記錄處理量和去向。
5.5 企業(yè)應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建立含VOCs的原輔料存儲、轉移、使用臺賬,形成印刷品類型、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等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整理和保管。
6 監(jiān)測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在規(guī)定的監(jiān)控位置設置采樣孔和永久監(jiān)測平臺,同時設置規(guī)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標識。若排氣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應在合并排氣筒前的各分管上設置采樣孔。監(jiān)測平臺建設滿足HJ/T 397相關要求,高度距地面大于5m時需安裝旋梯、“Z”字梯或升降電梯。
6.1.2 新建印刷企業(yè)應在揮發(fā)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進、出口設置采樣孔;現有印刷企業(yè)應在揮發(fā)性有機物處理設施的出口設置采樣孔,如揮發(fā)性有機物處理設施進口能夠滿足相關工藝及生產安全要求,在進口處也應設置采樣孔。
6.1.3 污染源監(jiān)測按照GB/T 16157、HJ/T 397、HJ/T 373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要求執(zhí)行。揮發(fā)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jiān)測按照HJ/T 55及相關分析方法標準中的要求執(zhí)行。
6.1.4 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監(jiān)測期間的工況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規(guī)定執(zhí)行。采樣頻次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技術規(guī)范執(zhí)行。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連續(xù)監(jiān)測系統(tǒng)的安裝及運行維護,按《污染源自動監(jiān)控管理辦法》、HJ 75、HJ 76等相關要求及相關法律和規(guī)定執(zhí)行。
6.2 分析方法
按照GB/T 3186的規(guī)定對即用狀態(tài)印刷油墨進行取樣,揮發(fā)性有機物含量監(jiān)測按照表3執(zhí)行;揮發(fā)性有機物的分析測定按照表4執(zhí)行。
7 實施與監(jiān)督
7.1 企業(yè)應遵守本文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企業(yè)進行監(jiān)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采樣監(jiān)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huán)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7.2 本文件實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訂的國家或我省地方排放標準中,排放限值嚴于本文件的,按相應的排放標準限值執(zhí)行。
7.3 即用油墨VOCs含量限值可參考附錄B進行評價。
附 錄 A
(規(guī)范性附錄)
固定污染源廢氣 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法
A.1 總則
為提高非甲烷總烴測試效率,根據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便攜式測試儀使用方法及已有文獻資料制定本附錄內容,固定污染源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廢氣中甲烷、總烴和非甲烷總烴的現場測定可依據本附錄進行監(jiān)測。
A.2 方法原理
廢氣樣品分別進入總烴檢測單元和甲烷催化轉換單元(甲烷催化轉換單元能夠將除甲烷以外的其他有機化合物全部轉化為二氧化碳和水),經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以下簡稱FID)分別測定總烴及甲烷的含量(以碳計),兩者之差即為非甲烷總烴的含量(以碳計)。
A.3 干擾和消除
A.3.1 廢氣中的顆粒物可通過采樣管濾塵裝置消除或減少。
A.3.2 以除烴空氣測定氧的空白值,在測量時通過自動扣除氧峰干擾。
A.4 標氣和材料
A.4.1 零氣
除烴空氣:總烴含量≤0.2mg/m3(以碳計)。
A.4.2 標準氣體
校準儀器可選用甲烷標準氣或丙烷標準氣,規(guī)格如下:
——甲烷標準氣:有證環(huán)境標準氣體,不確定度不大于2%,濃度按需要而定,平衡氣為合成空氣(氧氣21%+氮氣79%);
——丙烷標準氣:有證環(huán)境標準氣體,不確定度不大于2%,濃度按需要而定,平衡氣為合成空氣(氧氣21%+氮氣79%)。
A.4.3 燃燒氣
氫氣:純度≥99.999%。
A.4.4 氣袋
用于氣袋法校準儀器和廢氣采集。氣袋材質為符合HJ 732要求的聚四氟乙烯材質。
A.5 儀器和設備
A.5.1 樣品加熱箱
在測試過程中,能夠將氣袋樣品置于其中并加熱至不低于120℃的容器,溫度控制精度為±5℃。
A.5.2 便攜式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測試儀器
便攜式甲烷/總烴/非甲烷總烴測試儀器應滿足HJ 1012相關要求。
A.6 校準量程
校準量程的選擇應恰當,所測總烴的平均濃度應在校準量程的20%~80%之間,不得超過校準量程。校準方法分氣袋法和鋼瓶法,具體如下:
a) 氣袋法:用標準氣體將潔凈的集氣袋充滿后排空,反復三次,再充滿后備用。按儀器使用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校準步驟進行校準;
b) 鋼瓶法:將配有減壓閥、可調式轉子流量計及導氣管的標準氣體鋼瓶與采樣管連接,打開鋼瓶氣閥門,調節(jié)轉子流量計,以儀器規(guī)定的流量,通入儀器的進氣口。注意各連接處不得漏氣。按儀器使用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校準步驟進行校準。
A.7 測試步驟
A.7.1 測試準備
具體要求如下:
a) 按照GB/T 16157的要求,設置采樣位置和采樣點;
b) 連接儀器測試系統(tǒng),接通儀器電源進行預熱,并將測試系統(tǒng)加熱至160±5℃;
c) 按照GB/T 16157的規(guī)定檢查測試系統(tǒng)氣密性,合格后方可進行測試。
A.7.2 儀器校準
A.7.2.1 零點驗證
開始測試前,通入零氣(除烴空氣)校驗設備零點是否出現漂移,示值誤差絕對值≤5%(濃度<40mg/m3時,≤10%,以碳計)要求為合格,否則需進行零點校準。
A.7.2.2 零點校準
通入零氣(除烴空氣),待示數穩(wěn)定后開始零點校準,校準結束保存零點值。再次進行零點驗證,示值誤差絕對值≤5%(濃度<40mg/m3時,≤10%,以碳計)要求為合格。
A.7.2.3 標準氣體驗證
零點驗證合格后,通入標準氣體進行驗證,示值誤差絕對值≤5%(濃度<40mg/m3時,≤10%,以碳計)要求校準量程為合格,否則需進行標準氣體校準。
A.7.2.4 標準氣體校準
通入標準氣體,待示數穩(wěn)定后開始標準氣體校準,并保存校準數據。校準完畢后再次通入標準氣體,示值誤差絕對值≤5%(濃度<40mg/m3時,≤10%,以碳計)要求為合格。
A.7.3 樣品的測定
A.7.3.1 有組織排放廢氣直接測定
具體要求如下:
a) 將便攜式檢測儀器采樣管前端盡量插入到排氣筒的中心位置;
b) 啟動抽氣泵,抽取排氣筒中的樣氣清洗采樣管線2min~3 min,待儀器運行正常后即可讀數;
c) 每分鐘至少記錄一次測試數據,取5 min~10 min平均值作為一次測定值;
d) 正常生產周期內,若排氣筒排放時間大于1h的,在1h內以等時間間隔測試3次~4次,取多次測定值的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或者連續(xù)測試1h,以1h測試的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
e) 正常生產周期內,若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歇性排放,排放時間大于10min且小于1h的,可在排放時段內以等時間間隔測試2次~4次,取多次測定值的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或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xù)測試,以測試的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
f) 正常生產周期內,若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歇性排放,排放時間小于等于10min的,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xù)測試,以測試的平均值作為測試結果。
A.7.3.2 無組織排放廢氣直接測定
按照HJ/T 55的要求設置采樣點,將儀器進氣口置于距地面1.5m高處,對無組織排放廢氣濃度進行直接測定。
A.7.3.3 氣袋采樣法現場測定
A.7.3.3.1 對于不適宜使用便攜式FID檢測儀器直接測定的固定污染源廢氣,可按照HJ 732規(guī)定用氣袋采集樣品,采樣頻次參照A.7.3.1規(guī)定進行。
A.7.3.3.2 在采樣前先抽取樣氣清洗聚四氟乙烯內襯氣袋2次~3次后再采集樣品,樣品采集后避光保存,置于樣品加熱箱加熱至120℃,于就近安全場所連接便攜式FID檢測儀進行現場測試。
A.7.4 儀器性能再驗證
測試結束后,需通入標準氣體再次驗證便攜式FID檢測儀性能,若示值誤差絕對值不符合A.7.2要求,則廢氣現場測試結果不可用,需重新對儀器進行校準測試。
A.8 計算和結果表示
A.8.1 排放濃度的計算
A.8.1.1 若儀器示值以質量濃度表示時,樣品中非甲烷總烴的質量濃度ρ(以碳計)為總烴的質量濃度與甲烷質量濃度之差。
A.8.1.2 若儀器示值以摩爾分數表示時,樣品中甲烷或總烴的質量濃度ρ(以碳計)按照式(A.1)進行計算,樣品中非甲烷總烴的質量濃度ρ(以碳計)為總烴的質量濃度與甲烷質量濃度之差。
ρ=C×(12/22.4) ................................ (A.1)
式中:
ρ—樣品中甲烷或總烴的質量濃度,mg/m3;
C—樣品中甲烷或總烴的摩爾分數,μmol/mol。
A.8.2 排放速率的計算
按照GB/T 16157的規(guī)定,測定與計算標準狀況下固定污染源廢氣有組織排放干排氣流量Qsn(m3/h),廢氣排放速率按照式(A.2)進行計算:
G=ρ×Qsn×10-6 .................................. (A.2)
式中:
ρ—樣品中甲烷、總烴或非甲烷總烴的質量濃度(以碳計),mg/m3;
Qsn—有組織排放干排氣流量,m3/h;
G—甲烷、總烴或非甲烷總烴的排放速率,kg/h。
A.8.3 結果表示
當測定結果小于1mg/m3時,保留至小數點后1位;當測定結果大于等于1mg/m3時,保留兩位有效數字。
A.9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A.9.1 應選擇抗負壓能力大于排氣筒負壓的儀器或采取措施降低負壓的影響,以避免儀器采樣流量減少,導致測定結果偏低或無法測出。
A.9.2 儀器的各組成部分應連接牢靠,測定前后應按照要求檢查儀器的氣密性。
A.9.3 測試系統(tǒng)在測試過程中應全程伴熱,保證樣品在管路中無冷凝。
A.9.4 測定前后應按要求測定除烴空氣和甲烷或丙烷標準氣體,計算測定的示值誤差,并定期檢查儀器的系統(tǒng)偏差[1]),若示值誤差和/或系統(tǒng)偏差不符合A.7.2的要求,應查找原因,并進行相應的修復維護,直至滿足要求后方可開展監(jiān)測。
A.9.5 至少每個月進行一次儀器零點校準,在使用頻率高的情況下或標準氣體測定示值誤差超過10%時,應增加零點校準次數。
A.10 注意事項
A.10.1 測定前應檢查采氣管路,并清潔顆粒物過濾裝置,必要時更換濾料。
A.10.2 測定前應檢查采樣管加熱系統(tǒng)是否正常工作。
A.10.3 廢氣中存在含硫、含氯化合物的情況下,會引起催化劑中毒或失效影響儀器使用壽命。
A.10.4 測試現場應做好個人安全防護。
A.10.5 為了保持與相關環(huán)保標準的銜接,單獨檢測溫室氣體甲烷時,結果可換算為體積百分數等表達方式。
延伸閱讀:
江西:《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1部分:印刷業(yè)》
江西:《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2部分:有機化工行業(yè)》
江西:《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3部分:醫(yī)藥制造業(yè)》
江西:《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4部分:汽車制造業(yè)》
江西:《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5部分:汽車制造業(yè)》
江西:《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6部分:家具制造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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